從本質上說,西塞羅是一位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是結合羅馬社會的歷史和現(xiàn)實對希臘各派學說加以改造而成的。他在《論國家》和《論法律》兩部著作中分別對國家學說和法律理論作了系統(tǒng)的闡述。他認為,國家不是人為的產物,而是在歷史進程中逐漸形成的,其根源在于人天生就有一種社會性,需要國家來協(xié)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他以“共和國”的觀念取代希臘人的城邦觀念,認為國家是“人民的事業(yè)”,是“共同擁有法律和各項權利,希冀分享共同利益的為數(shù)眾多的人們的集合體”。西塞羅認為,國家政體一般可以分為三種,即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但這三種單一的政體很容易蛻變成暴君制、寡頭制、暴民制。惟有將這三種政體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取長補短,融合成一種混合的政體,才能制約、均衡和調和各方面的勢力,保持社會的穩(wěn)定。西塞羅認為羅馬共和國就是這種理想的政體。在《論法律》中,西塞羅根據斯多葛派的觀點,認為自然法,亦即正確的理性,是真正的法律,是衡量一切是非的標準;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解釋者和監(jiān)護者;成文法必須符合自然法,否則就稱不上是法律。在他看來,自然法、理性和上帝是統(tǒng)一的,公正、善和成文法則是它的體現(xiàn)。所有的人在這種神圣的自然法面前都是平等的,但不是財產的均等,而是理性的共有。此外,西塞羅對法律的性質和羅馬人的公平精神也有透辟的論述。他曾在一篇演講詞中說:“民法有什么特殊性質?法律的性質是不在外來影響之下改變,不在強力壓迫之下屈服,不在金錢誘惑之下有腐化?!蔽魅_的上述思想對羅馬法乃至后來的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有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