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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下)

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上下)

定 價:¥245.00

作 者: (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著;張新寶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法律文本及譯本

ISBN: 9787503634802 出版時間: 2001-1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24cm 頁數(shù): 1812 字數(shù):  

內(nèi)容簡介

  本書分為上、下兩卷,上卷包括:基本概念,大陸歐洲民法典中的侵權行為法,斯堪的納維亞賠償法和普通侵權行為法,歐盟內(nèi)侵權行為法的統(tǒng)一和協(xié)調(diào),在私法范圍內(nèi)的侵權行為法,侵權行為法與憲法和刑法等六章。下卷包括:損害、可賠償性損害和損害賠償,自己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及其表現(xiàn)形式,自己沒有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與表現(xiàn)形式、因果關系與可歸責性、一般抗辯事由等五章。本書對歐盟15個成員國16個法域的侵權行為法立法、判例和學說進行了系統(tǒng)的比較觀察。研究細密、資料全面、見解深刻是其基本特點。大陸法系法學論著通常較少研究判例,而本書對歐盟各國從《法國民法典》以來近200年的侵權案件之全面研究使讀者見到的是各國生動的侵權行為法。作者站在整個歐盟的高度研究侵權行為法,避免了偏頗于一國之制、一孔之見,而給談者展現(xiàn)了歐盟各國侵權行為法的全面畫卷。比較法研究容易陷入資料堆砌而缺乏作者自己觀點的俗套,而本書的出發(fā)點就決定了其獨特的立論要求——它以歐盟各國侵權行為法立法、司法和理論為基礎,以制定統(tǒng)一歐洲民法典為目標。<

作者簡介

  克雷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1952年出生于漢諾威,先后就讀于弗賴堡大學、基爾大學和哥廷根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81年就任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法學院教授,1987年創(chuàng)建該校私法與國際法比較研究所并一直擔任所長至今。其著述等身,代表作有《社會生活一般義務》、《國際私法》和《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巴爾教授是歐洲當代最著名的私法學者之一,其所擔任主席的“歐洲民法典”研究項目是歐洲私法界最引人注目的研究項目。除了教學和研究所的工作外,他還擔任眾多兼職和客座職務。張新寶,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縣1984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6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獲碩士學位(1987)(師從中國民法先生佟柔老師),1991年—1993年赴美國錫拉秋茲大學(雪城大學)進修美國侵權行為法,1997年畢業(yè)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和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訪問研究。1986年就職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歷任《法學研究》編輯、副編審和編審(研究員),任國家法官學院和多所法學院兼職(客座)教授。第三屆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

圖書目錄

[上冊]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
 一、“侵權行為法”的概念
 二、對自己行為的責任
 三、在自己沒有行為時的責任
第二部分 大陸歐洲民法典中的侵權行為法
 一、在債法內(nèi)對自己不當行為之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的對象與方法
 二、替代責任與對物所造成的危險的責任:基本問題
 三、民法典中關于對第三人之責任規(guī)定
 四、對源于動物、建筑物和土地的危險之責任
第三部分 斯堪的納維為民作法和普通侵權行為法
 一、對個人不當行為之責任的基礎
 二、從法典化的債法之角度看斯堪的納維亞和不列顛群島的法律
第四部分 歐盟內(nèi)侵權行為法的統(tǒng)一和協(xié)調(diào)
 一、法律統(tǒng)一和協(xié)調(diào)的手段
 二、通過國家間條約統(tǒng)一的法律
 三、歐盟與其指令、確定的法律、議案與項目
 四、非制定法上的法律協(xié)調(diào)
第五部分 在私法范圍內(nèi)的侵權行為法
 一、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
 二、侵權行為法與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br /> 三、侵權行為法與所有權法
第六部分 侵權行為法、憲法和刑法
 一、侵權行為法與憲法 
 二、侵權行為法與刑法
[下冊]
第一部分 損害、可賠償性損害和損害賠償
一、損害和可賠償性損害
二、權利和法益侵害及可賠償性損害
三、對人格權的保護
四、損害預防和損害賠償
第二部分 自己不當行為責任的理論及表現(xiàn)形式
一、行為、作為和不作為
二、不當行為和可歸責性:體系化和成文法
三、某些特定領域內(nèi)的注意義務
第三部分 自己無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和表現(xiàn)形式
一、自己無不當行為之責任的理論
二、對道路機動車輛、產(chǎn)品和環(huán)境危險作業(yè)的責任
第四部分 因果關系或可歸責任
一、因果關系的可歸責任問題
二、因果關系的歸責標準
第五部分 一般抗辯事由
一、一般抗辯事由、正當理由、外因
二、自助、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
三、受害人同意、風險自負行為、共同過錯及類似情形
四、免責協(xié)議
五、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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