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以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它稅收法規(guī)、政策為依據,結合稅收發(fā)展的實踐和稅收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并在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全面、系統(tǒng)地闡述了稅收基本理論和現行稅制的主要政策規(guī)定,并通過大量實例,詳盡地介紹了新稅制下各種稅征納實務中的疑難問題及其解決辦法。該書每一章的闡述,都是將稅收基本知識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結合起來,用理論指導實踐,力求使讀者能對稅收知識和稅收工作中的問題有一個全面、深入的理解,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以便更好地掌握和學習稅收知識,在實踐中準確地把握和運用。該書內容豐富,分析問題透徹,知識性、政策性強,對于學生學習稅收知識,了解和領會稅收工作的難點;對于稅務人員精通稅收業(yè)務,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對于納稅人,特別是財務人員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繳納稅款,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有很好的實用價值。本書可作為高職、中職院校經濟類各專業(yè)的教學用書,也可以作為一般大中專院校和在職干部培訓教材及稅務人員、納稅人的參考資料。本書前言特色及評論文章節(jié)選第一章稅收概論第一節(jié)稅收的產生與發(fā)展一、稅收的產生稅收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逐漸演進而來的,它是一個歷史范疇,是在國家產生以后,隨著社會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水平;剩余產品普遍出現,形成了專門執(zhí)行社會職能的公共權利部門,并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征收組織而產生和發(fā)展的。稅收的形成與發(fā)展同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階級和國家的形成與發(fā)展有著內在的聯系。對于稅收的產生、存在和發(fā)展,社會經濟條件是內在的、根本的決定依據,國家存在及對資金的需要則是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一)國家的出現及政府職能的專門化是稅收產生的前提條件國家是在軍隊、警察、法庭、監(jiān)獄等強有力政權機構所組成的一個實體。國家一經形成,就需要在社會分配中占有一部分剩余產品,用以維護它的存在和執(zhí)行職能的需要。稅收正是隨著國家的形成而形成,又隨著國家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它是維護統(tǒng)治階級利益的重要工具,是以國家為主體對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進行的一種無償性、強制性的分配。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fā)展,國家產生以后,其職能不斷擴大,國家支出逐漸增長,憑借生產資料所有權而取得“王室收入”已不能滿足需要,于是國家就憑借其政治權利無償地從社會產品中取得另一項收入,即稅收收入,專門執(zhí)行社會職能,不再直接參與生產活動,也不再直接占有社會產品。而國家之所以要征稅的原因,如前所說是因為它是階級壓迫的工具,為了實現其職能,在其建立后,就須擁有各種暴力機關和提供社會服務的職能部門。為了保證各種職能部門實現其職能的正常開支,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支出,如對外戰(zhàn)爭等軍事開支以及滿足國家公職人員的生活需要,國家就需要從生產領域創(chuàng)造的社會財富中取得一部分收入,取得實現它的職能所必需的資金,這在剝削階級占統(tǒng)治地位的各種社會里有這種需要,在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下也同樣有這種需要。但是,只具備國家產生和存在這么一個條件,還并不能決定稅收的產生和存在。稅收的產生和是否存在是建立在社會的一定經濟關系基礎之上的,是要看是否具具了它產生、存在的客觀經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