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國際法,是現(xiàn)代國際社會通用的一個名詞,通常是指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體。在古代,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并沒有使用“國際法”一詞來表達。由于各國學者對國際法的定義沒有取得一致意見,所以引起了學界對古代有無國際法這一問題的爭論。本書對古代中國國際法這一課題進行了探討,提出自己的見解。全書共分十一章第一章 導論。本章批評了認為古代沒有國際法的觀點,指出古代有國際法,并用東方和西方古代國家的實例加以證明。古代中國國際法作為古代東方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是斷無疑義的。但古代中國國際法有它自己的獨特的定義,特指用于調整中國版圖內各分立時期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體。古代中國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國際習慣、國際條約、禮、義和經。第二章 古代中國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領土神圣不可侵犯原則、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第三章 古代中國國際法的主體。國家是古代中國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國家的構成有四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一定的政權組織和主權。按行使主權的狀況,古代中國的國家可分為獨立國和附屬國兩種。古代中國國家的基本權利有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同時古代中國國家負有守約義務、司法義務、道德義務,權利和義務統(tǒng)一不可分。古代中國國際法的承認主要包括國家承認和政府承認。古代中國國際法的繼承包括國家的繼承和政府的繼承。第四章 國家領土。古代中國雖然沒有國家領土及領土主權的概念,但卻存在領土主權不可侵犯的原則及對領土主權的限制。古代中國國家領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先占、添附、征服、割讓、時效和歸還。邊界和領土不可分,古代中國對于邊界爭端非常重視,邊界的劃定多以河流、山脈為界。第五章、外交關系法,是古代中國國際法中較發(fā)達的部分。古代中國國家外交關系機關可以分為中央外交關系機關和外交代表機關。其中中央外交關系包括君主和外交部門;外交代表機關即外交使節(jié)。古代中國早在春秋時期,就已有關于使節(jié)的種類、等級、特權、任命、接受使節(jié)的禮儀和使節(jié)的終止等問題的明確規(guī)定,經過三國、南北朝、五代十國及宋遼夏金時期的發(fā)展,不斷趨于完善與規(guī)范化。第六章 條約。古代中國的條約法也很發(fā)達,條約實踐內容豐富。古代中國條約的締結過程包含著相當大的宗教成分。其中包括禮儀的成份。古代中國,締結條約的儀式主要有會壇、殺牲、執(zhí)耳、歃血、載書、告神。條約訂立之后,將其副本藏在盟府。條約是由國家締結的,只要一個條約是合法的,締約各方就必須善意履行,此即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但是,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約自簽訂之時無效。條約可以因戰(zhàn)爭而終止,也可因單方面廢約而終止。第七章 國際組織。古代中國的國際組織稱作“盟會”或“盟”。上古時期的國際組織主要有北盟會、南盟會和總盟會,其職能主要有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方面。中古時期的國際組織主要指三國時期的吳蜀聯(lián)盟。近古時期的國際組織主要指宋金聯(lián)盟。中古和近古國際組織的產生宗旨相同:三國之間連年攻伐,元氣損耗殆盡,任何一國都不能消滅其他兩國而獨立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弱小的兩國為了自保,除了加強武器裝備和防守外,不得不為了共同的利益而聯(lián)合起來,組成國際組織。第八章 古代國國際經濟法。古代中國國際經濟法定義不同于現(xiàn)代國際經濟法,僅指國際貿易法而言。關于貿易管制和對進出境貨物的限制,早在春秋時期就已開始,以后的三國、東晉十六國、南北朝、五代十國、宋遼夏金時期都有所規(guī)定。第九章 國際爭端的解決。古代中國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有強制解決方法和非強制解決方法兩大類。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反報、報復和干涉。非強制解決方法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有談判與協(xié)商、斡旋與調停。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第十章 古代中國戰(zhàn)爭法。古代中國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的開始和結束都使各交戰(zhàn)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重大的變化,并由此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古代中國戰(zhàn)爭法有其特有的基本原則,如旗鼓而戰(zhàn)、不伐喪國、禁滅同姓國家等。此外,古代中國戰(zhàn)爭法對于交戰(zhàn)國的人民、間諜、中立等問題也都有所規(guī)定。第十一章 結論。本書在考察大量歷史事實的基礎上,雄辯地說明了古代中國國際法的存在。但古代中國國際法畢竟不同于近現(xiàn)代國際法。它有自己的特點,盡管古代中國國際法與近現(xiàn)代國際法有著質的特殊性,但它的歷史地位及其對現(xiàn)代國際法的借鑒意義卻是不容抹煞的。